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1)
**章 總 則
**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的宏觀調控,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和正確掌握建設標準,達到治理水體污染,降低能耗,保護環境,推進技術進步,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的發展,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項目決策服務和控制項目建設水平的國內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整個建設過程建設標準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城市污水處理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和工業廢水處理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節約用地等有關政策和排水行業的發展政策。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統一規劃,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遠期發展,按系統分期配套建設,并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城市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廠)建設前應根據城市排水規劃先建配套的管渠和泵站或同步建設。二級污水廠宜根據當地環境、技術、經濟條件一次建成,當條件不具備時,一、二級處理工程設施可分期建設,分期投產。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城市排水規劃、城市性質、環境質量評價或環境影響報告以及水域功能區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積極采用經過鑒定并經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對于需要引進的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應以提高項目綜合效益,推進技術進步為原則,在符合國情和經過充分的技術經濟分析的基礎上確定。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必須加強和重視凈化污水、污泥的資源化或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管渠建設,在城市新區應采用 雨污分流,舊城區改造應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工業廢水的水質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時,應優先采用與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的方案。工業廢水排入城市下水道前,應在企業內部進行必要的預處理,實行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排污量,并在排放口設置檢測設施。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前應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的來 源及構成,以及土地、供電、給排水、交通、通信等配套設施的條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建成后維持正常運行與更新改造所需的費用。
第十一 條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定額和指標的規定。
**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規模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量和污水處理級別劃分下列等級:
一、建設規模(以污水處理量計,單位:萬m3燉d)劃分
Ⅰ類
20~50
Ⅱ類
10~20
Ⅲ類
5~10
Ⅳ類
2~5
Ⅴ類
0.5~2
注:規模的下限含該值,上限不含該值。
二、污水處理級別劃分為**、二級處理。必要時可作三級處 理或深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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